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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公告 文山區興隆路3段 李宜玲、侯蓓蓓、侯蓁蓁等全戶3人應辦理遷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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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不會也是像士林文林苑那樣的都更受害者吧﹖﹗ 

 

有認識侯家人的請通知她們辦理戶籍遷移,並在本欄留言告知已通知她們,以便版主撤除本欄。

  

台北市文山區 李宜玲、侯蓓蓓、侯蓁蓁等全戶3人應辦理遷徙登記之催告-2012.04.23  

 http://www.gazette.tcg.gov.tw/find/default_showone.asp?id=201204230&page=14

〔公報名稱〕臺北市政府公報101年第75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第14頁

〔公報內容〕 正  本: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刊登公報不另行文)

副  本: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市長 郝 龍 斌

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葉慶元 決行

政令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北市民戶字第101310762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李宜玲、侯蓓蓓、侯蓁蓁等全戶3人應辦理遷徙登記之催告書。

依  據:戶籍法第50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81條。

公告事項: 

一、查李宜玲、侯蓓蓓、侯蓁蓁等全戶3人遷出未報,設籍臺北市文山區興家里24鄰興隆路3段○號,渠等設籍之房屋拆除、門牌亦已註銷。因渠等現住址不明,致戶籍登記催告書無法依一般方式送達,遂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催告書受催告人得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領取。 

三、受催告人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實際居住地戶所辦理遷入登記,逾期未辦理將依戶籍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逕為遷至本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地址 

局長 黃 呂 錦 茹

 

中間線-02  

台北市內湖區楊雅棋等9人應辦理遷徙登記之催告書-2012.04.23  

 

〔公報名稱〕臺北市政府公報101年第75期 民國101年04月23日 第15頁
〔公報內容〕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北市民戶字第1013107340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楊雅棋等9人應辦理遷徙登記之催告書。
依  據:戶籍法第50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78、81條。
公告事項: 
一、查「聯邦合家歡吉祥社區」楊雅棋等9人係遷出未報人口,渠等設籍之房屋已拆除、門牌亦已註銷。因渠等現住址不明且已出境,致戶籍登記催告書無法依一般方式送達,遂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催告書受催告人得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領取。
三、受催告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實際居住地戶所辦理遷入登記,逾期未辦理將依戶籍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逕為遷至內湖區戶政事務所地址。
局長 黃 呂 錦 茹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北市民戶字第10131073400號

http://163.20.87.12/news/u_news_v2.asp?id=%7B38F54DBF-2AF5-438A-B86F-76CB2C3D1B05%7D&newsid=82&PageNo=3&skeyword=&print=1

侯蓁蓁-04  

http://ecolife.epa.gov.tw/blog/post/695845

侯蓁蓁-05-2  

http://www.hhps.tp.edu.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506

侯蓁蓁-06  

http://w8.hhps.tp.edu.tw/cyberfair/dialogue/n3.htm

侯蓁蓁-03  

 http://w3.hrps.tp.edu.tw/photo/%E6%95%99%E5%8B%99%E8%99%95/%E8%AA%B2%E7%A0%94%E7%B5%84/980824%E8%A1%8C%E5%8B%95%E7%A0%94%E7%A9%B6/%E7%B0%A1%E8%80%81%E5%B8%AB%E8%A3%9C%E5%85%85%E6%AA%94%E6%A1%88/%E7%AC%AC%E5%85%AB%E5%B1%86%E8%A1%8C%E5%8B%95%E7%A0%94%E7%A9%B6%E6%AF%94%E8%B3%BD%E8%AB%96%E6%96%87%E9%9B%86/%E5%89%B5%E6%96%B0%E6%95%99%E5%AD%B8_%E5%84%AA%E9%81%B8_%E6%88%91%E5%80%91%E9%83%BD%E6%98%AF%E6%8E%A1%E8%A8%AA%E5%B0%8F%E5%B0%96%E5%85%B5.pdf

 侯蓁蓁-02  

 

 

公示送達涂慶昌等4人應辦理遷徙登記之催告書-2012.05.17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市民戶字第101315789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涂慶昌等4人應辦理遷徙登記之催告書。

依  據:戶籍法第50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78、81條。


公告事項: 


一、查涂慶昌等4人係遷出未報人口,渠等設籍之房屋已拆除、門牌已註銷。因渠等現住址不明,致戶籍登記催告書無法依一般方式送達,遂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催告書受催告人得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領取。


三、受催告人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實際居住地戶所辦理遷入登記,逾期未辦理將依戶籍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逕為遷至本市

文山區戶政事務所地址。

 

局長 黃 呂 錦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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