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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警車撞傷而和解且「同意拋棄民刑事訴訟」後可否再依「國家賠償法」提出賠償申請? 

 

ivr

有人提出這樣的問題,對這問題有興趣的人或可提出見解:

本人的看法:

01.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例如警察駕駛巡邏車執勤中,因過失撞擊其他人、車致生損害情形屬之。所以,首先要確認該警車是正在執行職務中,若是警察非上班時間卻又開著警車趴趴走而肇事,可能就不適用國家賠償法而只能針對該員警個人提出民、刑事告訴。

02. 當與該合乎國家賠償法之肇事警員達成和解並於和解書內簽立同意「拋棄民刑事訴訟」後,這個「同意拋棄」行為是否有效?

這可以參考警政署的FAQ題庫有關「告訴乃論罪之案件,具有告訴權人,在未向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合法提出告訴,而與加害人私下和解,並簽立和解書不得追訴民、刑事責任後,可否於告訴期間內提出刑事訴訟?」的解答得到答案,題庫內的解答如下:『告訴乃論案件成立後,告訴權人未正式向司法機關或檢察機關依法對加害人提出告訴,即無撤回告訴之必要。雖兩造私下達成和解,並簽立和解書不得追訴民、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上的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的權利,刑事訴訟法因未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即使有捨棄的意思表示,也屬無效。加害人雖然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和解條件有不得再追訴等約定,但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尚未提出告訴時,即因和解而承諾拋棄告訴權者,因告訴權屬公法上的權利,個人並無處分權,被害人仍然可以再行告訴,不受先前和解時已經拋棄告訴權的影響。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906號判例:「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可供參照,所以,告訴權人在告訴期間內仍然可以向司法機關或檢察機關依法對加害人提出告訴』。 

從以上這一段『加害人雖然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和解條件有不得再追訴等約定,但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尚未提出告訴時,即因和解而承諾拋棄告訴權者,因告訴權屬公法上的權利,個人並無處分權,被害人仍然可以再行告訴看來,由於被害人對本件傷害並未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尚未提出告訴,當然不可能在法庭上提出放棄賠償請求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便已簽署和解書並「同意拋棄民刑事訴訟」,似乎無害於依國家賠償法提出賠償請求,當然,前提條件是該肇事員警當時確是在「執行職務」而不是偷偷開警車載女朋友趴趴走。 

以上是本人的粗淺觀點,有謬誤之處,尚請專業人士不吝指教。

 

http://www.kinmen.gov.tw/Layout/sub_D/AllInOne_Print.aspx?guid=24749980-6ad5-4c8a-bc7e-63b7e050e6b3&lang=zh-tw

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簽立和解書不得追訴民、刑事責任後,可否於告訴期間內提出刑事訴訟?-02  

 

http://td.tcpd.gov.tw/ct.asp?xItem=75117&ctNode=7548&mp=108191

事故所引發的法律問題-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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