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龍斌建出租國宅,”高所得也可以租”,”亞洲優秀青年也可租”是社會不正義
低所得及無屋者才能租的出租國宅,需要拿出一大堆文件證明自己是低所得且無屋,那郝龍斌今後建的給高所得者住的出租國宅呢?承租者是不是要拿出文件證明自己是高所得,大家比高,所得越高的越符合入住資格嗎?如果不必證明,那麼,連文件作業都歧視低所得者,要他們麻煩的半死才租得到,而高所得者卻不必麻煩弄一堆證明文件就可以租。
看到沒有?這個承租懷生國宅的住戶,因為配偶原來在彰化有登記名下的自宅,所以台北市政府發現後就不讓他續租了,然而,他配偶的彰化住宅(要記住,這個承租人可是在台北市工作的台北市民,他太太的房子就算沒坍塌也是在彰化唷)在2008年就因坍塌而滅失,也經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勘查確實坍塌滅失而准自2008年8月起註銷稅籍,還經過台北高等法院判決「以該房屋在續租審查期準日前業已坍塌滅失,不得以此為否認其承租資格之依據」,台北市政府還得再行文內政部營政署”建議” 「倘承租人或等候戶在機關函告不符承租國宅資格處分之函送達之日起一定期限內,能自行舉證該房屋業經滅失,並由當地稅捐單位註銷稅籍或證明不堪居住,則同意准予認定為無自有住宅而予以續租或承租」,內政部同意函看似網開一面卻還再加上一條限制「另為避免承租人為符合承租國宅資格而進行審查事後之滅失行為,上開「一定期限」以2個月為限」。
你看看!麻煩不麻煩!租個品質爛透了的台北市出租國宅,竟要如此大費周章才成為少數有幸租到的人,而現在郝龍斌說他今後建的出租國宅『高所得也可以租』、『要吸引”亞洲”優秀青年來台北工作居住』、『要打造各種不同規格的出租國宅供不同收入的人選擇租住』,這不是政府的不正義是什麼?
那個在批踢踢實業坊貼文臭罵萬利村民自私的蠢蛋說,月薪10萬也買不起台北市的房子,所以,萬利村民反對高所得也可以租是自私,我們建議那個傢伙,既然月薪高達10萬,就行行好去租個民宅,不要民房空著,國宅儘住高所得或中國青年,這些高所得的傢伙也要有點良心,不要那麼自私,跟那些生活過的艱辛的台北市民搶那麼一點有限的資源好不好。
正因為郝龍斌要建的出租國宅一開始就設定要給高所得者、”亞洲”優秀來台北工作青年租住,所以,他才儘挑高價、鄰近捷運,交通便利的地段建國宅,即便只有17戶,19戶,或有地質危險性或把原有超市趕走改建都要幹,這種行徑,其實算是另類的當年共黨清算地主行為。
由於非高所得卻又無棲身之所的可憐台北市民實在太多,台北市應該建更多的出租國宅給那些人住,而不是東建17戶,西建19戶,忙的半死搞的天怒人怨卻容納不了幾戶人家租住,我們建議,郝龍斌自己心理不要有階級意識,認為給低所得者居住的國宅就要蓋的差,給高所得者租住的國宅才要蓋的好,他一樣可以蓋國際一流的出租國宅給低所得者租住呀!找個土地較廣,可以建造更多房屋讓非高所得非亞洲優秀青年的可憐台北市民承租的地段,再辦個國際競圖,請國際一流設計師建造出租國宅,這樣,不僅成本較低,一樣品質無慮,更應該可以讓他名垂青史而不必永留臭名。
還記得郝龍斌花人民救命錢的第二預備金裝潢私藏優良地段的”首長宿舍”嗎?
郝龍斌的首長宿舍管理要點裡,可以住首長宿舍的人,即使本人與老婆任一在新北市有自宅,只要在台北市沒有的,都可以排第二順位,本人及老婆任一在台北市有自宅的,都還可以排第三順位唷,比起這些吃民脂民膏的首長們,搶破頭要租個國宅的台北市民可真苦呀!
【2011.04.20郝龍斌!快把吞下去的新生北路豪宅宿舍吐出來當青年住宅吧!】
【2011-04-19 出租住宅搞的雞飛狗跳,郝龍斌先替自己弄來一棟夢幻宿舍】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4636&Itemid=114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4636&Itemid=114
有關貴府函為「懷生出租國宅承租戶曹君續租案」疑義一案
國民住宅組發布日期:2009-08-25
內政部98.8.25台內營字第0980807823號函
一、查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4條略以:「申請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者,應具備下列各款之條件:一、年滿二十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三、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四、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復查同辦法第9條規定:「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以國民住宅出售或出租機關列冊送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者,或由承購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之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證明為準」。
二、本案曹君之配偶原持有之住宅,於貴府行政處分後,始經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勘查因坍塌滅失,准自97年8月起註銷稅籍,惟臺北高等法院以該房屋在續租審查期準日前業已坍塌滅失,不得以此為否認其承租資格之依據,爰同意貴府建議「倘承租人或等候戶在機關函告不符承租國宅資格處分之函送達之日起一定期限內,能自行舉證該房屋業經滅失,並由當地稅捐單位註銷稅籍或證明不堪居住,則同意准予認定為無自有住宅而予以續租或承租」;另為避免承租人為符合承租國宅資格而進行審查事後之滅失行為,上開「一定期限」以2個月為限。
最後更新日期:20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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